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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勋-北京寻衅滋事无罪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黄永勋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310739001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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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华贸中心3座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量刑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1日 来源:北京寻衅滋事无罪辩护律师
[导读]:   黄永勋律师,北京寻衅滋事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

  黄永勋,北京寻衅滋事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量刑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例如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故意伤害伤害致人轻伤如果构成了犯罪,其量刑具体如下:

  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九条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注意的是: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未作赔偿的;

  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可以调解结案。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根据、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公诉案件的刑事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证明对象

  故意伤害的案件确已发生;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故意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要求

  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

  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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